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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----继续教育学院党纪专题学习教育

发布日期:2024-06-06点击:

 

根据《继续教育学院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》的安排,2024年6月6日下午,我院全体党员干部在学籍科办公室学习新修订的《条例》第一编第四章,会议由曹红战书记主持。

曹书记强调总则第四章“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”,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,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,并规定了中止党员权利等内容,相较于2018年版,新增了一条,修改了四条。第二十八条为新增条款,明确了对违法犯罪的党员,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等内容,体现了纪在法前、纪法严法、纪法双施双守的要求。第三十条中明确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、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,相较于2018年《条例》关于此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化,便于运用;明确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、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,应当开除党籍,相较于2003年《条例》执纪标准更严。